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务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6-10 浏览次数:1168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新的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命题与试卷印制

第二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考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撰写论文等,采取哪种具体形式,原则上按课程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师也可以申请更改适合的考试形式,需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各专业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四门。

第三条  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应用和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所有采取笔试方式的课程均要应出具考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要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应用性试题,检查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试题的难度要适当,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2人以上(含2人)同教一门课程,采用统一试卷。各门课程都要拟定份量和难度相同的AB卷各一套,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采取统一格式(教务科提供模板),填写的各方面信息要规范、准确,包括试卷的课程名称一定要跟课表一致,开卷考试的,一定要在试卷的醒目位置上注明“开卷考试”字样,试卷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后付印。由于学期期末安排印刷的考试试卷集中且数量大,原则上规定:期末期间,系部安排的考核试卷由任课教师本人及时牵头组织完成装钉。各系(部)应加强有关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建设,每一学期安排一部分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原则上各专业主干课程都应建立相对完整的试题库(试卷库),并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章  学生的考试资格与重修重考

第五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和完成作业、实验的统计资料,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六条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学时数达三分之一,或缺做实验数达三公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该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条  学生申请缓考的有关规定:(一)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由系(部)核实签字,教务处审批后可缓考。因病缓考的学生必须持有院医务室的证明。(二)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成绩计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三)缓考学生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修,重修按重修重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应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二)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以及格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的,必须重修该课程。

(三)         学生若对考核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但只能重修一次,最后成绩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四)         重修需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五)         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取得相应学分,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应继续重修。

(六)         需重修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系(部)办理重修申请手续,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重修。

第九条  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需持学生证及考试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

第十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考试科目、学院的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在期末考试周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开课系(部)协同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查和单元性考试、助学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和系(部)协同安排,但须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系(部)上报的安排,组织巡考。

第十一条  补考、组班重修的考核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系(部)在考前要召开监考教师动员会,各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十三条  考场要求单人单桌、间隔排列,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职责》,严肃认真地进行监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必须按公布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严格保密制度和考场管理,做好试卷的交接和收管,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考试成绩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结束,各系(部)要做好考试总结,反映到系(部)学期工作总结中。

第四章  阅卷、试卷分析、成绩评定与记载及成绩登录

第十七条  阅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现象。

第十八条  阅卷工作由各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组织,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2人以上(包含2人)同教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流水作业进行阅卷,阅卷用笔应为红色钢笔或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

第十九条  班级学生的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在试卷分析和教学总结中做出合情合理的分析。

第二十条  已批阅完的试卷应及时装订成册,由学生所在系(部)存档,并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部)或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分析,总结经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好试卷分析表,试卷分析表连同班级该课程考试的考场记录、试卷装钉成册。

第二十二  任课教师在对学生各课程成绩评定时,应根据教学环节或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考试科目:没有实验的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有实验的课程,按《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二)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以多种形式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按五级制或百分制记载。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口试时,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第一次抽签若不能回答,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成绩应予适当降低。实践教学的考核应严格按实践教学的相关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将学生各方面的成绩及成绩评定结果记入成绩记载表中,不及格的用红色笔标明。成绩记载表必须由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签字。成绩如有填写错误,应由任课教师在更正处签名。空白成绩记载表和学生名单由系(部)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科领取,并在学期初发放给各任课教师。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或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完成成绩的评定和记载工作,并将成绩记载表报系部教学秘书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记载表留系(部)存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提前十五分钟入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第三十条 学生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稿纸。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作弊行为: 1、 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2、 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 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4、 交换座位,偷换答卷者; 5、 考试期间使用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等通讯工具者; 6、 考试结束,不听监考人员警告,仍强行答卷者; 7、 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撕毁或带出考场者; 8、 经评卷教师认定,答案雷同者; 9、 协同作弊者;10、其它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受考卷,成绩计零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勒令退学,取消学籍: 1、 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2、 伪造考试证件者; 3、 出现替考与被替考行为者 4、 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5、 对监考人员或检举的同学威胁报复者;6、利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者 7、经认定属其他作弊行为,情节十分严重者。

第六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考务安排参加考务培训;准时到达考务办公室完成试卷交接;按规定提前15-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清场及考前的其他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本考场考试科目、时间等有关信息,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逐个检查学生证件。对无证件、证件不符者,令其退出考场。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和草稿纸,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等写在指定位置。开考三十分钟后,即将缺考学生学号、姓名等信息填写于考场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督执行考试纪律,发现学生违纪要当场、当面指出。对作弊者,要留下证据,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中,并在作弊学生试卷上写下作弊字样;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主考汇报。

第四十三条 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做出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学生说明。

第四十四条 要关心爱护学生,发现学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考试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时,应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确保考卷份数与本考场学生人数相符。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将本考场的试卷按照学号顺序依次理顺,不得颠倒。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地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同整理好的试卷,一并及时送交考务人员清点。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考试纪律,集中精力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按教学事故处理。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其它未经事宜再作补充

泰职教字[2005]24